我们还能吃什么皮革奶事件引发的思考
编者按:近年来,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心头挥之不去的阴影,苏丹红、注水肉、瘦肉精、毒大米、地沟油、三聚氰胺、皮革奶……,几乎每年都会发生较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。扪心自问,我们再也不能沉默,每一个公民都应携起手来、有所作为。社会的发展,人们可以付出艰辛创业的汗水、但绝不能是以血泪亲情为代价。食品生产者、经营者的身上也应该流着道德的血液。食品安全问题在侵蚀国家财富积累的同时,还在不停的蚕食国民道德感情——信任。而信任恰恰是社会安定团结的基础,是法治社会赖以存续的重要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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◆“皮革奶”是用皮革水解蛋白生产出来的乳制品。皮革水解蛋白是一种类似于三聚氰胺的物质,加入到乳制品中可以提高产品蛋白含量。生产此类蛋白粉过程中,经常有一些重金属掺加到其中,尤其是重金属铬,如果被人体吸收、蓄积,可导致关节疏松、关节肿大,造成人体重金属中毒。
◆2005年,山东等地出现“皮革水解蛋白”事件,有关部门至少查获了2.8万多件使用水解蛋白的乳制品,还查处了200多家厂商。2009年3月,浙江省金华的“晨园乳业”也曝出制造“皮革奶”的事件。
◆2011年2月12日,中国政府网挂出农业部下发的《2011年度生鲜乳制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》,其中除了要求检测奶粉当中的三聚氰胺之外,还要检测皮革水解蛋白。出于对食品安全的担忧,社会各界开始关注“皮革奶”问题。
◆2011年3月12日,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“‘十一五’农业发展成就和‘十二五’农业发展规划”记者会。农业部副部长危朝安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,目前市场上尚未发现“皮革奶”,国产奶质量是可以放心的。
◆“皮革奶”事件刚刚过去,“健美猪”事件又引起人们更大不安。2011年3月15日,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播出“3·15”特别行动《“健美猪”真相》,河南双汇集团身陷“瘦肉精事件”漩涡,其旗下的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使用“健美猪”的内幕被曝光。
◆2011年3月17日晚间,双汇集团继3月16日发表致歉声明后再次发表声明,要求收回在市场上流通的产品,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下处理。对济源双汇总经理、主管副总经理、采购部长、品管部长予以免职,济源双汇继续停产整顿。
焦点一:民事责任
民以食为天,食以安为先。“皮革奶”事件再次增加了民众对食品安全的焦虑。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让人们仍心有余悸,“皮革奶”事件又让人谈奶色变。保证食品安全是经营者的法律义务。从民事的角度看,生产、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。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122条规定:“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、人身损害的,产品制造者、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运输者、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,产品制造者、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。”该法条规定的“质量不合格”应按我国《产品质量法》通用的“缺陷”的概念来解释。《产品质量法》第46条规定:“本法所称缺陷,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、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;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,是指符合该标准。”食用“皮革奶”可能严重危害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受害人死亡,因此“皮革奶”显然属于有缺陷的产品。
我国《食品卫生法》第6条规定:“食品应当无毒、无害,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,具有相应的色、香、味等感官。”在生产、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,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我国《刑法》第144条和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第25条的规定以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承担刑事责任。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,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。我国《侵权责任法》第4条规定:“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,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。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、刑事责任,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,先承担侵权责任。”受害人要求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的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时,在赔偿选择权、赔偿范围以及诉讼时效等方面的法律适用值得注意。
一、受害者的赔偿权选择
消费者如果因为食用了如“皮革奶”等有毒、有害食品,导致人身损害的,受害人有权要求产品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,产品的责任主体主要是生产者和销售者。对此,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122条作出了规定。《产品质量法》第43条规定:“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、他人财产损害的,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,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。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,产品销售者赔偿的,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。属于产品销售者的责任,产品生产者赔偿的,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。”《侵权责任法》第43条同样作出了明确的规定。